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瓦店机械厂。
住所地:瓦店乡瓦店集。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又名杜某晨。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紫薇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安阳县瓦店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1981年接班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1994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1998年安阳县瓦店机械厂整体转让给杜某某,杜某某变卖了资产,以致原告无法上班。被告于2001年1月18日单方违法与原告终止了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760元,赔偿金x元,失业金x元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系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顺利
审判员户月娟
审判员杜某霞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