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巩某某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巩某某、孙某某因与上诉人西平县师灵卫生院(以下简称师灵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师灵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耀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丁贺堂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