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某因劳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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