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街X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绩溪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