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开封市第十二中学财务科出纳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经手管理原开封市大梁高中公款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月16日挪用公款人民币x元,借给其亲戚丁一×个人做生意使用。2009年1月至2月期间,韩某某陆续将挪用的公款人民币x元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人丁一×、丁二×、孙××证言;开封市第十二中学证明二张;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八一支行帐证三张、韩某某存取款明细单一张;借条一张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第十二中学财务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