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又名徐某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新生,新乡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