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案由:共有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xx诉被告高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归原告董xx与被告高x共有(原告董xx占上述房屋50%的产权份额,被告高x占上述房屋50%的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1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