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西乡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东,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5年5月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子陈某桥,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陈某兰,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陈某花,至今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黄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抚养次女陈某花并解除同陈某某的同居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黄某某与陈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女陈某桥、陈某兰、陈某花由陈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0元。由黄某某负担300元、陈某某负担2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牟道彬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