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
上诉人辛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
被上诉人关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汉族,住(略)。
上诉人文某某、辛某某与被上诉人关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文某某、辛某某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文某某及文某某与辛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立三,被上诉人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德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辛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文某某。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刘洪海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