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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生于1969年10月30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被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任命为山东省邹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高XX、赵XX、杨XX等七十一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x元。案发后无法返还。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吴某某、方道胜、修某、赵某某、丁某甲的供述;3、证人高XX、赵XX、杨XX等人的证言;4、书证: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并于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琴(另案处理)负责办理,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琴,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吴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利用新闻媒体及以其它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山东省邹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高XX、赵XX、杨XX等六十四人吸收存款金额250万余元。所吸收存款,被告人刘某根据未来农业公司要求,已全部交给未来农业公司,至案发所吸纳存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刘某领取服务费44万余元,被其用于职务开支及再投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2005年底刘某根据未来农业公司宣传对未来农业进行了投资。2006年11月份,刘某来商丘考察,见到未来农业的总经理方道胜,方道胜对刘某说,山东省邹城市未来农业的分公司负责人卢桂娥被公司开除,让刘某去邹城市分公司负责。并给刘某说明办公经费从集资额中提取。随后未来农业任命刘某为未来农业邹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招聘工人一名。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积极宣传未来农业集资回报高,利润可观,发展情况很好等虚假情况。先后采取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等方式向高XX、赵XX、杨XX等一百余人非法吸收资金640余万元,其中有卢桂娥吸存的数额,其本人吸存250万左右,共获取服务费44万余元。

2、吴某某、修某、方道胜、赵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均供述了未来农业公司成立情况,并供述了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纳资金三千万,后又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在社会上宣传,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吸存资金。

3、高XX、赵XX、杨XX等六十四名被害人陈述通过未来农业邹城分公司刘某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情况及证人姚X证言证实情况同被告人刘某供述情况基本吻合。

4、对未来农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证实未来农业有限公司吸存近8亿元。

5、上述被害人集资凭证、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出资证明、身份证明。

6、扣押物品清单,未来农业产品提供卡、未来农业原始合同。

7、山东省邹城市集资人员名单汇总、数额、时间汇总表,其中包含卢桂娥集资数额。刘某涉及集资户汇总表,经刘某确认集资数额250万余元。刘某领取的非法服务费单据,领取服务费44万余元。

8、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集资活动没有向我分局申报过。

9、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公司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变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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