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丁,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省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光,湖北省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公安局干警,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了(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产生了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丁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应于2011年10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丁借款36000元,至今分文未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欠债较多,其财政统发工资及其它生活补贴性收入已被本院其它申请执行案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再无其它收入来源,暂没有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