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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高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桂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288.5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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