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某徽省枞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X镇X组X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某、慈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3月22日1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村小区一出租房内,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发票时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50份。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陈某、宋某、于某某、韩某某、高某、慈某某证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