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北方种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某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北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方公司、焦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方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效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琼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董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