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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绑架案
时间:2005-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一初字第14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亨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亨的母亲。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1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6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01年9月6日。因本案于2005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卫文,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绑架罪,于200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欧卫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预谋绑架小孩以勒索财物,多次窜到佛山市X镇商业中心游戏机室寻找作案对象,并结识了被害人李某亨(男,11岁)。200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再次窜到该游戏机室,谎称带被害人李某亨到别处玩游戏机而将其骗至自己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祠道横巷X号的出租屋内。当晚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摩托车将李某亨带至沙头镇华光码头基围上,致被害人李某亨落水死亡,并在当晚及同月22日、23日多次打电话到李某亨家,以将李某架为由勒索其家人4万元赎金,并威胁其家人如果报警后果自负。同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水藤大闸对开基围发现李某亨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亨系溺水死亡。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某法庭上出示了相关某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崔某某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被告人的行为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8862元,死亡赔偿金(略)元,精神抚慰金(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没有预谋绑架,打电话到被害人家是假装绑架,被害人死亡是意外。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不恶劣,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预谋绑架小孩以勒索财物,多次窜到佛山市X镇商业中心游戏机室寻找作案对象,结识了被害人李某亨(男,11岁),并得知李某家庭情况和电话号码。200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再次窜到该游戏机室,谎称带被害人李某亨到别处玩游戏机而将李某至自己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祠道横巷X号的出租屋内。当晚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摩托车将李某亨带至沙头镇华光码头基围上,后被害人李某亨落水死亡。被告人崔某某于当晚及同月22日、23日多次打电话到李某亨家,以将李某架为由勒索李某家人4万元赎金,并威胁其家人如果报警后果自负。同月24日李某亨的尸体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水藤大闸对开基围被发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张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5月21日晚上6时许,下班后回家没见到儿子李某亨,二人到西樵商业中心找也没找到。晚上7时许,一陌生男子用手机(号码为(略))打通家里固定电话(号码为(略)),对方说是李某亨同学的爸爸,等吃完饭就送李某亨回家,电话中传出李某亨的声音。晚上8时许,对方仍用上述手机打入家里固定电话,称绑架了李某亨,叫准备四万元人民币,并说不要报警,否则就等收尸。5月22日中午1时50分左右,该男子仍用上述手机打入家里固定电话,问钱有没有筹好。2时10分,该男子又打电话,要求李某某第二天上午8时将4万元存入银行,到10点就会联系。5月23日上午9时50分,该男子打电话问赎金准备好没有。10时50分,该男子再次来电,要存了钱的银行卡帐号,李某某误将另一卡号告知对方。11时10分,该男子打电话称银行卡号是错误的,里面没有钱。张某乙就将另一个用李某某姓名开户的银行帐号给了该男子。13时10分,该男子打电话叫记下3个银行帐户,分别是(略)、(略)、(略),叫在每个帐户上各存入(略)元。当时由于没有户名,无法转帐。到了晚上10时25分,该男子用(略)的手机打来电话,问存钱没有,并威胁说如果不尽快将钱存入,后果自负。之后,该男子就没有来电话了。5月23日上午,李某某在西樵农行新开了一个帐户,存入4万元,该4万元未被该男子取走。5月25日,接到西樵刑警队的通知,到顺德大良殡仪馆辨认出从水中捞出的尸体就是李某亨。李某亨失踪时上身穿一件黄色、黑色纹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蓝色牛仔中筒裤,脚上穿一双棕色皮凉鞋,手上戴一只黑色电子表。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21日下午2时许,钟某男朋友崔某某到西樵第五人民医院检验是否怀孕,得知已怀孕一个月后,约3时许崔某钟某家,然后崔某己开摩托车离开,声称去找别人借钱。5月23日晚8时许,崔某钟某结婚的事情,说准备向别人借2万元。

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5年5月21日中午1时许,关某“大猪年”的电话叫他来打牌。“大猪年”说女朋友有了身孕,现去西樵帮她体检。下午4时许,“大猪年”打关某电话,叫关某出租屋找他。下午5时25分,关某到“大猪年”的出租屋。一进“大猪年”的出租屋,见出租屋的阁楼有一小孩在看电视。“大猪年”说他女朋友有身孕了,准备结婚,向关某钱并叫关某他借钱。晚上7时左右,“大猪年”打电话问有没有帮他借到钱,关某没借到。证人关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崔某某就是“大猪年”。

4、证人吴某某、罗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5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吴某某、罗某、王某某在南海区X镇X村祠道横巷X号的出租屋门口,见到住X号出租屋的男子开一辆黑色的男装摩托车,搭载一个年约11岁的男孩离开出租屋。证人吴某某、罗某、王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崔某某就是用摩托车搭小孩离开的男子,证人罗某、王某某还辨认出被害人李某亨就是乘崔某某摩托车离开出租屋的小孩。

5、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李某亨系溺水死亡。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顺德乐从水藤大闸对开基围发现李某亨尸体的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情况。

8、(1996)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11月28日被告人崔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9、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1999年6月23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到2001年9月6日。

10、银行帐户资料,证实号码为(略)、(略)的两个银行帐户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某获被告人崔某某经过情况。

12、扣押物品清单、起获作案工具经过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某获并扣押了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挂粤(略)车牌号的黑色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

13、移动话费清单,证实号码为(略)的手机于2005年5月21日至5月23日之间的通话情况。

1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5年5月初的时候,女朋友钟某某告诉崔某能怀孕了,崔某想结婚了,但自己没有钱,就想去弄一笔钱,就产生了绑架一个小孩并勒索其家人的念头。当时想游戏室里的小孩家里都比较有钱,但沙头镇没有游戏机室,就到西樵物色对象。5月14日下午4时许,崔某己驾驶黑色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从沙头到西樵商业中心。上了三楼一游戏机室,有很多小孩在玩,见到其中一个年约11岁、衣着比较漂亮的小孩正在一台游戏机前玩。崔某计这小孩家里应该比较有钱,于是就将这个小孩定为绑架对象。为了和这个小孩混熟以便日后容易下手,之后连续几天下午,崔某到该游戏室假装向这个小孩学打游戏机而混熟了。期间那小孩告诉崔某叫李某亨,父亲叫李某某,家住西樵农贸市场附近的朝安路,住宅电话是(略)。5月21日下午,崔某女朋友钟某某到医院检验证实怀上了孩子,就决定马上实施绑架。当天下午4时许,崔某驶摩托车到了西樵,在商业中心三楼游戏机室见到李某亨。崔某李某带他到别的机室打机。李某亨答应了,于是就跟崔某楼并上了崔某摩托车。崔某车带着李某西樵环山路X路到了沙头镇X村崔某的X号出租屋。进去后,崔某李某阁楼看电视,等别人送机银来再一起玩游戏机。之后,李某亨就一个人在阁楼看电视。下午6时许,崔某电话给关某某叫关某崔某出租屋。关某某来到后,崔某关某将一个男孩绑架了,打算勒索几万元。关某崔某要这样做,之后关某开了。到晚上7点多,李某亨吵着要求回家。崔某一张神州行电话卡打李某里电话,是一个女人接电话。崔某是李某亨同学的爸爸,等吃完饭就送李某亨回家。打完电话就叫李某亨下楼搭上崔某摩托车。崔某算送李某亨回家,在回西樵途经沙头水闸华光专用码头附近,崔某被人知道,于是叫李某亨下车自己走路回家。崔某摩托车离开了几百米又想到李某亨的安全问题,就开摩托车返回,说搭他回家。那时李某亨似乎很害怕,崔某算接近他,李某亨就从基围走下斜坡逃往河边,沿着一条拦水坝走去,崔某时离他约10米,这时李某亨不知怎的滑倒了并一下子掉到河里。由于水流很急,他越挣扎就越往外边漂去。当时基围上有摩托车来,崔某事情败露不敢下去救人,于是开摩托车离开了。晚上8时许,崔某定向李某亨的家人打电话勒索。晚上9时许,崔某那张神州行电话卡打李某亨家电话,当时是一个女人接电话,崔某绑架了李某亨,叫她准备4万元赎金,交钱就放人。到了5月22日中午1时许,崔某打电话去李某亨家,问对方准备好赎金没有,并要求对方在23日上午到西樵农业银行开张银行卡,将4万元存进去,到早上10时左右就会联系取钱,但李某亨家人在电话中要求听到李某亨的声音才交钱赎人。5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崔某电话去李某亨家问钱准备好没有,对方说正在准备。中午的时候,崔某打电话过去,李某某接的电话,给了一个银行帐号。崔某询114查银行帐号的存款余额,但查不到。崔某新打电话问对方是否给错了银行帐号,对方说是,另外给了一个新的帐号,但还是无法查询到存款情况。下午2时许,崔某电话到李某亨家,提供对方三个银行提款卡帐号,要求对方在每个卡内各存入(略)元人民币。到晚上10时许,崔某后一次打电话问对方将钱存入银行没有。对方说那些钱无法存入那三个银行卡帐号。崔某如果明天不将钱存进去,后果自负。到这时候,崔某觉很难勒索成功了,就没有再打电话到李某某家,将那张神州行电话卡、三张银行提款卡及记录帐号用的纸条扔在仙塘丽康花园附近的河涌中。被告人崔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其绑架的被害人李某亨,并指认了西樵商业中心游戏机室、沙头镇X村崔某住的X号出租屋、沙头镇华光码头基围、仙塘丽康花园附近的河涌等作案地点以及所使用的摩托车、手机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没有预谋绑架,打电话到被害人家是假装绑架。经查,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关某某的证言以及移动话费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崔某某绑架李某亨并向李某亨家人勒索财物的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预谋并实施绑架的过程。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经查,被害人李某亨落水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崔某某的绑架行为有因果关某,被告人崔某某应当对其绑架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性质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是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是被害人之母。由于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有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8862元,合计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有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不恶劣。经查,被告人崔某某绑架年仅11岁的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并向被害人家人勒索财物,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略)元,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略)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公安机关某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黑色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挂粤(略)车牌号)、三星手机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某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章

代理审判员宋川

人民陪审员吴某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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