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a,男,汉族。
原告余a诉被告赵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a及委托代理人李a、被告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a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两年内还清。2008年6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08年7月23日前归还。嗣后,被告仅还款1.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2万元。
被告赵a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因目前经济困难,其无力在短期内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被告赵a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a借款人民币13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赵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