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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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财产保险股份某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建新,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运输车队。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某县X镇X村。

负责人白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地址:缓中县X镇X路X段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绥,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诉被告某某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平安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建新、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19日15时30分,被告某某运输车队所有的由其雇佣司机侯光奎驾驶的辽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x挂车由南往北行驶,在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x+500M处施工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将施工区的工作人员谭长林撞倒,造成车辆、施工设备、施工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被告平安车队雇佣司机侯光奎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财产损失经鉴定评估为x元。事后,被告某某运输车队以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入有保险,拒绝赔付原告财产损失。故特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谭长林受伤及车辆、施工设备、施工路面受损的事实,辽x半挂车驾驶员侯光奎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2、《合同协议书》一份。以证实事故发生中段的路面维修施工承包方系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证据3、车辆行驶证两份。以证实辽x重型半挂车及辽x半挂车系某某运输车队所有。

证据4、价认鉴定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一份。以证实原告受损的施工设备设施及施工路面损失为x元的事实。

证据5、辽x的车的机动车的保险单及保险卡3份。以证实辽x车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证据6、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4份。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辽x、辽x挂保险出险信息及投保单详细记载。

被告某某运输车队辩称,辽x牵引车、辽x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叶洪来,应当追回叶洪来为被告,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承担。

被告某某运输车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某某支公司辩称,某某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交强险允许的列支项目下直接赔偿原告,诉讼费、某某支公司不承担。本案中所涉及的物价评估机构,请求法院核实其鉴定资质,若其无资质,某某支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予认可。

被告某某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6,本院认为其证据符合“三性”规定,且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2009年5月19日15时30分,侯光奎驾驶被告平安车队所有的辽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x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x+500M处施工路段,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辽x车遇情况制动不及,驶入原告百通公司的施工区域内,将施工区内工作人员谭长林撞倒,造成车辆,施工设备、施工路面受损及谭长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百通公司的施工设备及施工路面受损损失为x元。经事故认定,侯光奎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事故车辆辽x车辽x挂车车主系某某运输车队,某某运输车队应对其司机侯光奎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百通公司要求被告平安车队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平安车队在答辩中主张辽x、辽x两车的实际车主为叶洪来,应追加叶洪来为本案被告。因被告平安车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且未向法庭提供叶洪来的身份资料等相关证据,故本院无法查明辽x、辽x两车的实际车主为叶洪来,故本院对被告平安车队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因辽x、辽x挂两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两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4000元。

二、被告某某运输车队赔偿原告某某有限公司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对被告某某运输车队赔偿款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某某运输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沈新平

人民陪审员罗庚林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芬芬

撰稿:陈某;校对:刘芬芬;印10份;2010年4月15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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