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刘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杨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杨某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贾某某,系直接立功,贾某某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王某某、陈某某,应视为间接立功;没有殴打、威胁张中辉,没有对张中辉实施拘禁”、罗某某以“在拘禁张中辉过程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一审量刑重”、王某某以“没有对张中辉实施看管,一审量刑重”、陈某某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刘某、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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