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其生育一子。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其款5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其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19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00年2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XX。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罗某某于2005年向本院提出与姚某某离婚,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2005年4月12日以来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陈述、(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计生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本院2005年4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从仍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罗XX由被告罗某某抚养,原告姚某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