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郝某接到买家需伪造假公章等的业务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的国家机关印章。5月18日9时30分许,郝某按照约定在本市X路X号好又多超市门口将该枚印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保管财物清单、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二、伪造的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真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