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国庆,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朱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