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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35岁。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庞某某窜入本市X街X号被害人苏XX居住的房间内,盗走被害人现金1400元及高仿三星伯爵W62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0元,手机已丢失,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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