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又名司某景,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崔某威(已判刑)、马某等人,窜至夏邑县城关派出所北边,盗窃常冠军摩托车修理部10套钢筒、活塞、活塞环,共计价值900余元。
2、2008年夏,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刘武杰,窜至夏邑县财政花园北“地球村”网吧对面,盗窃海英的摩托车1辆,以400元钱卖给崔某威的父亲崔某某。
3、2008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司某龙、佳威(均在逃),窜至夏邑县老汽车站附近一个网吧门口,盗窃1辆弯梁黑色摩托车,销赃后得款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崔某威、马某、刘武杰的供述,失主常某某的陈述,证人冉某、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