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育园小学教师,住(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O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某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明知其所教的学生均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但却利用教学之机,在公共场所学校教室里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祁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祁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燕
审判员赵建
代理审判员王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