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诉被告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3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男,41岁,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诉被告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国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06年3月被告向我借现金x元,并约定4月底偿还,否则按银行利息的5倍结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华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借款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x元。二、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

被告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3、4月份,被告华某某向原告朱某借款x元,未出具借款字据。2006年3月27日,被告华某某将所借原告现金x元及利息4000元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字据,并在欠款字据上承诺于2006年4月底将欠款还清,否则按5倍行息结算。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于2007年、2008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欠款字据,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欠款x元约定有利息计算方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即符合双方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欠款x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