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婚后感情不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原告崔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补偿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19日前支付;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