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瑞宏建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