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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天井内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对原告日常生活和安全带来妨碍和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出具了整改通知。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某住房搭建的构筑物,恢复房产结构原状。

被告黄某乙辩称,物业公司出具的文件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所搭雨棚非属构筑物,不能承载人体重力,因而不可能带来治安隐患;搭设雨棚材质安全,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住房产权人之一,被告系某住房产权人之一,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天井内搭建顶篷,系用铁栅栏作框架,高度超过天井围墙,顶用塑料板覆盖。2009年10月9日,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指明被告在天井部位违法搭建构筑物,并限期整改,恢复房屋结构原状。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住房天井搭建构筑物,影响原告生活质量,亦影响原告安全,被告辩称未损害原告相邻权和安全,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某住房天井内搭建的构筑物(铁栅栏和塑料板),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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