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X乡X村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金信实业怀化市洪江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强制划拨李某某在洪江区农业银行的存款7013元至本院专用帐户。被执行人湖南金信实业怀化市洪江竹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自动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2008)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8)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小兵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侯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