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施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汪yy(于2010年5月3日报死亡)生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汪xx,汪yy的父亲汪zz于1991年6月27日报死亡,汪yy的母亲即被告施xx。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46.36平方米)于1997年5月7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在汪yy名下。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丈夫汪yy的上述遗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1,28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