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男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邬某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某电话电信费人民币4646.17元;该款被告已付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2646.17元,被告于2010年6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6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