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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开封三毛兴和购物中心、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洪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三毛兴和购物中心。

被告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X路X路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开封三毛兴和购物中心、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毛庆昕

审判员毛爱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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