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洪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三毛兴和购物中心。
被告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X路X路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开封三毛兴和购物中心、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毛庆昕
审判员毛爱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