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号。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诉被告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盈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