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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号。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诉被告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盈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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