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洪江市康复医院院长,现无职业,住(略)。
监护人杨某某(系原告姨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住怀化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鹤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洪江区中医院,地址在洪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邱剑,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洪江区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鸣
审判员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