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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光华大厦1座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兵,该所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万盟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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