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XX年生。
被申请执行人梁某,男,生于19XX年生。
申请人陈某与梁某存单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梁某归还其面额x元的存单一张,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梁某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前,2010年10月30日前归还其人民币x元;存单利息及诉讼费陈某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梁某已归还申请人陈某4500元,下余5500元尚未付清。2010年12月8日权利人陈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其按协议给付下余550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给付人民币5500元,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斌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