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辛某,男,19XX年生。
王某与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本次归还其借款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积极履行了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