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
被执行人巨家镇X村委会。
住所地:巨家镇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
李某与巨家镇X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其借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元,执行费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巨家镇X村委会归还其借款800元,其余款项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巨家镇X村委会积极履行了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