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略)。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时任(略)教体局局长的张锡胤(已判刑),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在明知2004年向(略)财政局递交的学生年报数人数大于2008年的实际在校生人数的情况下,为了本县各个学校的自身利益,仍安排赵某用2004年年报数向财政局报送2008年春秋两季拔付公用经费的在校生人数,以达到各个学校多领公用经费的目的,致使2008年(略)教育系统春秋两季共虚报中小学生x人,冒领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杨X、刘X、叶X、刘X、黄X、奈X、刘X、张X、闫X、任X部分学校校长及会计等人证言;书证会议记录,统计表,文件,记帐凭证,张锡胤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略)教体局计财股股长期间,不能坚持原则,违背国家规定,在明知2008年年报学生数少于2004年年报学生数的情况下,为了地方利益,仍然按照局长张锡胤要求让其传达各学校按2004年的年报学生数上报财政局的安排行事,使(略)乡镇各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多领取了公用经费,给国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虽然安排各学校未按2008年实际在校生人数上报财政局,但这一实际情况(略)财政局是明知的,在明知上报数不实的情况下,仍然按虚报数拨款,对于造成公共经费流向各乡镇学校亦有把关不严之责,存在一定过错。各乡镇学校在明知按要求应如实报在校生人数的情况下,为了学校自身利益,虚报人数,也有一定过错。教体局班子研究时,对
于按2004年学生数报2008年的学生数亦无人提出异议。上述多方面因素是造成虚报学生数给国家造成损失这一事实得逞的前提条件。被告人赵某虽有过错,但其目的是为了给
地方各乡镇学校解决基础建设资金,虽然从总体上给(略)财政局造成了损失。但资金直接从县财政流向了县乡各学校,赵某本人无徇私现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