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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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阙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桑植县人,住(略)。

被告张家界和一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与被告张家界和一宾馆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阙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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