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新连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