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左某,男,35岁。
被告陈某,女,34岁。
原告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谐,经常为琐事争吵,性关系也不和谐,双方至今无子女,并于今年1月开始分居。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恋爱3年后结婚,由于原告的原因,至今未生小孩,但被告并未因此嫌弃原告,反而更加珍惜和爱原告,陪原告到医院治病,取药熬药。可原告不念夫妻之情,在外面玩女人,还说婚后性生活不和谐。为了这个家幸福美满,被告花费了不少心血,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12月4日在衡阳市X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至今未生小孩。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开始,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渐渐淡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审陈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自愿结合在一起,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双方至今未生育,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多一些理解与关爱,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思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校对人:张晓莉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