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在2010年5月16日之前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某负担,于2010年5月16日之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李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