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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8岁,(略)司法局千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40岁,住(略)。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40岁,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份,被告经原告之母杨小用之手借原告现金5000元,2007年10月20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款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某、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10月20日借原告李某某现金5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面写明“经借现钱李某某5000元整。借款人张某某”。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速还此笔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借原告李某某款5000元,应视为与被告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原告款5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华

审判员郭心凤

审判员周焕翔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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