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福,固始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结婚后被告懒散成性,外出务工又不认真工作,回家后也从不过问我的情况。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无任何感情,请求法院及时审理并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有很好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相识,2004年1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1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姚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姚某×。两个孩子现在被告家中随其爷奶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应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有强烈和好的愿望,本院从维系一个美满家庭的角度出发,应维持原、被告现有的夫妻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