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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知,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2010年农历8月份相识后不久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情上有很大差异,被告喜好赌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农历8月份相识后不久同居生活,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自2010年2月份,双方分别在外务工,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竹某与被告徐某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提供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竹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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