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娃、王某蛋,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3月10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霍××及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伙同闫××、马××(二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到南召县X乡X村张北组马××家门口前,分别持刀、瓦块无故将马××、霍××打伤后,又将赶到现场制止的村民马××、马××、马××等人殴打后逃窜。经法医鉴定,马××的损伤系轻伤,霍××的损伤系轻微伤。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霍××的陈述,证人马××、马××、马××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均供认对马××等人拳打脚踢了,但否认持刀伤人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和闫××(另案处理)酒后到南召县X乡X村张北组村民马××(另案处理)家喝茶时,闫××和马××出门到该村村民马××家门前叫骂。马××闻声出门询问有什么误会,闫××上前便踢马××一脚。此时,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闻声赶到现场,一起上前和闫××、马××对马××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马××被王某某等人用刀和瓦块致伤。接着二被告等人又将先后赶到现场阻止的马××之妻霍××及村民马××、马××、马××等人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马××头部累计创口长9CM,系轻伤,霍××头部两处损伤系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之父王××、乔某某之妻王××和被害人马××、霍××于2010年6月30日达成调解,由王××、王××代王某某、乔某某二人共同赔偿马××、霍××经济损失x元,马××、霍××不再追究王某某、乔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均对自己对马××等人拳打脚踢的事实不持异议。2、被害人马××陈述了自己不明原因被王某某等四人殴打的经过,并指认闫××、王某某二人持刀将自己砍伤。3、被害人霍××陈述了自己阻止打架时,被王某某、闫××、马××三人拳打脚踢,并被闫××用刀砍伤头部及被其他几人用瓦块砸伤的事实。4、证人马××证实自己闻讯赶到现场阻止时,被王某某从其身后砍击到肩膀,但并未受伤的事实,并看到马××、霍××二人头部、身上多处受伤。5、证人马××证实自己听其儿媳霍××说有人打其儿子马××,其赶到现场后,被马××、王某某打倒在地,并看到马××赶到现场后被王某某用刀砍到背部及马××赶到现场也被殴打的事实。6、证人马××证实自己赶到现场时看到其父马××被王某某、乔某某按在地上殴打,自己上前阻止时被闫××用水泥瓦块砸伤的事实。7、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马××辨认,王某某系也用刀将自己砍伤的大个男子。9、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认定马××头部损伤造成累计创口长9CM,属轻伤。被害人霍××头左颞顶有一2.5CM创口,左颞部有一5×4CM皮下血肿,属轻微伤。10、二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大于乔某某,故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被告人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