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史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史某于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某借款2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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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