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为x。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为x。
原告文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玉珍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记录。2011年6月1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孙某自愿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文某猪款4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玉珍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