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原住(略),现于茶陵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9月16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李某某归被告抚养。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正当职业,未尽到对女儿抚养的义务。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茶陵监狱服刑。被告自此就一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孩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现被告母亲年事已高,视力不好,不能对小孩尽到监护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李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辩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9月16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抚养。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犯罪经本院判处刑罚,现于茶陵监狱服刑。自此,李某某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现被告母亲年迈体虚,无力抚养小孩,原、被告双方同意变更婚生女之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谢某某独自抚养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丹